羊城晚報訊 記者凌越報道:全國人大常委會第十一次會議昨日在北京召開,會議聽取了關於民法通則和婚姻法部分條款的解釋草案的說明,草案明確我國公民在父姓和母姓之外還可選擇其他姓氏,並解釋該如何合法的選取姓氏。
  我國民法通則第99條第一款規定,公民享有姓名權,有權決定使用和依照規定改變自己的姓名,禁止他人干涉、盜用假冒。婚姻法第22條也規定,子女可以隨父姓,也可以隨母姓。此次草案明確了兩點,一是公民依法享有姓名權,行使姓名權還應當尊重社會公德,不得損害社會公共利益,二是公民原則上應當隨父姓或者母姓,但如果有正當的理由,公民也可以選取其他的姓氏。
  在昨日的會議上,全國人大常委會法工委副主任信春鷹對這個解釋草案做了說明。信春鷹說,考慮到實際情況,草案明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在父姓和母姓之外選取姓氏。第一,選取其他直系長輩血親的姓氏;第二,由法定撫養人、義務人撫養而選取撫養人的姓氏;第三,有其他正當理由的情況也可以,但信春鷹並沒有做具體的說明。此外,少數民族公民也可以根據本民族的文化和傳統風俗來選取姓氏。
  凌越  (原標題:以後,孩子可以不跟父母姓)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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